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121118号“诚鑫家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第4309571号“鑫诚”商标、第5015798号“城鑫”商标均处于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如若该商标未能继续有效注册,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恳请待到该引证商标结案后再审理本案。
二、经查,第“5015798”号引证商标注册人“桂林市星鑫家具制造厂”主体资格已注销,且引证商标并未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引证商标的闲置,是占用有限的商标公共资源的行为。引证商标不得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商号及消费者当下喜爱设计而来,增强了企业和品牌之间的关联性、黏连性,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以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六、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本身最基本的区分性和识别性,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121118号“诚鑫家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诚鑫家具”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