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0996359号“英文”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第“36271991”号“STAR”商标已被依法驳回,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另外,第“36551767 ”号“STAR”商标正处于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如若该商标未能成功注册,则亦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消费者当下喜爱设计而来,增强了企业、行业和品牌之间的关联性、黏连性,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以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基于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迫切需要,没有任何恶意目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商标申请之前,曾进行过全面的商标查询,在确认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审慎 地提出了注册申请。其注册申请符合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其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是一个价值商标。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0996359号“英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英文”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引证商标的状态处着手分析,将引证商标的权利降至最低,再从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