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焱管理咨询第35类“张焱”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0-26 16:57:49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129746号“张焱”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唯一的第33900821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申请审查中,如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存在任何在先权利障碍,故,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结果对本案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自己的名字作为企业的主打品牌设计而来,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含义、呼叫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两个汉字构成,申请人用标准的宋体字作为商标的书写字体,字形端正、刚劲有力。引证商标是由四个汉字构成,采用常规黑体字书写,笔画粗壮,横平竖直。

2、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含义为:申请人公司实力雄厚,兴旺繁盛,深得消费者爱慕。引证商标字面意思为某个叫张焱的人推荐的。

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主营项目完全不同,所面对的消费群体以及具体的服务内容亦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129746号“张焱”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张焱”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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