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阳市顺野机械制造第12类“奔野驱动”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0-24 17:05:35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2类63485803号“奔野驱动”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第19235590号引证商标6已经被撤销,应当已经处于无效状态;第18624892号引证商标7、第17311905号引证商标8均处于撤三审查中,第37658855号引证商标13处于无效宣告阶段,第62623396号引证商标17处于驳回复审阶段、第53061469号引证商标8处于无效宣告阶段,商标状态均处于不稳定阶段。第59232651号引证商标16的复审已经被驳回,第63001965号引证商标19已经超出复审期限,均应当处于无效状态,且第16614087号引证商标9已经无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阻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8、10-19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产品特色独创的标识,亦是申请人的企业重要标识。对于申请人而言该标识极为重要。申请人从未放弃对申请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将申请商标在同类别反复申请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多年来一直用心经营的主打品牌,随着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不断提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485803号“奔野驱动”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奔野驱动”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与19枚商标近似被驳回,答辩难度可想而知,我方律师依旧沉着应对,一一分析,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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