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8071999号“VEJ 维璟”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形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经查,引证商标第36838618号“维景”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引证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待定。
2、从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和英文构成。左侧书写着英文“VEJ”,采用大写英文书写,字体端正并且柔滑,具有美感。右侧书写着汉字“维璟”,采用庞门正道标题体书写。引证商标由汉字“维景”构成。采用黑体书写,笔划粗壮有力且整齐划一,结构严谨。
3、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代表了“山东维璟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方面从商标字义本身来看,整体字面含义为“保持玉的光彩”。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为“维持这种情况”。
4、申请人在此列举与本案情形类似成功注册的案例,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VEJ 维璟”商标在10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出于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刚需,应该受到保护。
四、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以“VEJ 维璟”为显著识别主体的主打品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因商标部分相同就作出驳回申请商标的决定,不符合商标判定的整体原则,忽略了商标审查的整体标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071999号“VEJ 维璟”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VEJ 维璟”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再结合援引商标的例子,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