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情协议埋下隐患:从 “互助” 到 “反目” 的十年纠葛
故事始于十年前。小丽与丈夫婚后多年未育,在与姐姐小美及其丈夫商议后,决定由小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代孕,孕育属于小丽夫妇的孩子。2015 年,孩子小宇(化名)出生,所有医疗文件与出生证明均登记为小丽夫妇,小宇也一直由小丽抚养,对外隐瞒代孕事实。
然而,亲情未能抵过现实摩擦。2024 年,姐妹俩因生意纠纷关系破裂,加之小丽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小美以 “担心孩子成长环境” 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小宇的生物学父母为小美夫妇,遂判决支持抚养权变更。但小丽不服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法庭交锋:代孕协议无效,谁才是 “法律上的父母”?
案件审理暴露两大核心争议:
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指出,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代孕,代孕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尽管小美与小丽签订了 “借腹生子” 协议,约定孩子由小丽抚养,但该协议无法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依据。
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一审法院依据双方自认认定小美夫妇为生物学父母,但二审法院强调,身份关系不适用 “自认原则”,需以科学鉴定为依据。经核查,小宇的遗传学父母实为小丽夫妇(由小丽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结合形成胚胎,植入小美子宫孕育),法律上应认定小丽夫妇为法定监护人。
更关键的是,时年 8 岁的小宇明确表示 “愿意和现在的妈妈(小丽)一起生活”。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原则,法院需综合考量孩子意愿、成长环境、经济条件等因素 —— 小丽虽离婚,但具备稳定住所、教育资源,且与孩子共同生活十年,而小美夫妇当时无固定工作、经济负担较重。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美诉求,小宇由小丽继续抚养。
三、代孕背后的法律与伦理困局
此案折射出代孕行为的多重风险:
法律层面:代孕协议无效,意味着双方无法通过合同约定解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只能依赖法律对 “非婚生子女” 的规定。根据《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其抚养权归属需优先考虑孩子利益,而非代孕者的 “生育贡献”。
伦理层面:代孕打破了 “十月怀胎” 与 “母子关系” 的天然联结,导致 “生物学母亲”(小丽)与 “孕育母亲”(小美)的身份割裂。尽管小美承受了妊娠风险,但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孩子已形成的情感纽带与稳定生活环境。
社会警示:本案并非个例。近年来,因代孕引发的纠纷逐年上升,暴露了地下代孕产业链的隐患 —— 从卵子交易、胚胎移植到抚养权争夺,每一环都可能引发法律与伦理危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代孕,试图通过 “借腹生子” 规避生育障碍的家庭,终将面临协议无效、亲子关系认定模糊等风险。
小美与小丽的纠纷,既是个人选择的代价,也是代孕问题的社会缩影。当生育困境遇上法律禁区,任何试图突破伦理与法律的 “捷径”,终将引发连锁危机。此案提醒公众:生育权的实现需以合法途径为前提,无论是通过正规医疗辅助生殖技术,还是收养程序,都应在法律框架内保障孩子权益。毕竟,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的不是复杂的 “身份博弈”,而是稳定的爱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