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餐厅门口看手机摔倒索赔6.7万元被驳回

纪百事 2025-03-30 20:27:24

2025 年 3 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求的决定,引发社会对 “低头族” 安全责任的广泛讨论。案件主角李女士在餐厅用餐后因低头看手机摔倒,导致腰椎骨折,她认为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6.7 万余元,但两级法院均认定其自身疏忽是事故主因。

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中午,李女士用餐后走出餐厅,全程低头专注于手机,行至台阶区域时,左脚踩空滑倒,整个人失去平衡跌至台阶下方。画面中可见,现场无雨雪、冰冻,台阶表面无明显破损或湿滑痕迹。摔倒后,李女士短暂坐地休息后自行站起,仍边走边看手机离开。直至 10 天后,她因身体不适就医,被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李女士认为,餐厅门口台阶存在设计缺陷且维护不足,管理方未及时修复磨损台阶,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其摔倒受伤。她将餐厅及商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基本注意义务,沉迷手机导致无法及时观察路面情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监控及气象资料显示,事发环境无异常安全隐患,餐厅及管理方不存在过错,遂驳回其全部诉求。

李女士不服上诉后,上海一中院二审强调,低头看手机的行为本身已构成显著安全风险,行为人应对此有明确预见。法院指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 “合理限度” 为边界,需对设施设计、维护符合规范,尽到提示危险等义务,但无需为成年人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 “买单”。本案中,台阶无明显缺陷,管理方无过错,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维持原判。

二审主审法官刘佳指出,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厘清 “个人注意义务” 与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的界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营者需对场所内潜在危险尽到合理防范义务,但消费者自身亦需对行为负责。“行走时低头看手机,本质是对自身安全的漠视,将自己置于可预见的风险中。” 法官强调,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痕迹(如轻微磨损)不等同于安全隐患,苛责管理者保证 “绝对安全” 既不现实也无法律依据。

近年来,因低头看手机引发的意外事件屡见报端:有人坠河、有人撞树,甚至导致交通事故。本案的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 在法律层面,个人需对自身行为导致的风险承担主要责任,而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范围需结合具体场景理性判定。

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裁决,更提醒公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不应让 “低头” 成为安全隐患。无论是行走、驾驶还是从事其他活动,保持对环境的基本观察,既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要求。正如法官所言:“看清脚下路,莫做‘低头族’,这是每个成年人应有的安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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