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 年 11 月 18 日,两岁的芳芳在衡阳市月塘巷玩耍时失踪。亲生父母刘军、唐仕珍夫妇穷尽手段寻找,登报、走访、辗转多地,却在漫长岁月中逐渐陷入绝望。直到 2023 年,借助警方 DNA 比对,他们才在本地找到已改名的女儿。此时的芳芳,已在养父母家生活了近 40 年。
据芳芳回忆,她对童年记忆模糊,只知道 “养父母说我是从孤儿院领养的”。但亲生父母发现,芳芳 15 岁起便承担起养舅舅家的家务,一次意外摔伤后,左腿因未及时治疗发展为纤维瘤,多次手术后仍留下残疾。刘军夫妇认定,女儿并非 “走失” 而是被拐卖,将养父母及多名亲属告上法庭,索赔寻找女儿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共计 131 万余元。
然而,警方调查显示,因年代久远、关键证人离世或失联,芳芳被拐卖一事因证据不足未予立案。养父母一方则坚称 “收养程序合法”,称当年从朋友处得知芳芳来自孤儿院,出于善心将其抚养长大,供她上学、工作,从未苛待。
2025 年 3 月 28 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庭上,双方围绕两大焦点激烈交锋:
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刘军夫妇主张,养父母未提供正规收养手续,且芳芳当年疑似被拐卖,收养行为本身涉嫌违法。但养父母方抗辩称,收养发生在 1980 年代,受限于当时的政策,虽未办理登记,但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且多年来履行了监护人义务。
赔偿请求的合理性:亲生父母提交了 38 年寻亲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票据,以及芳芳的医疗记录,认为养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女儿致残。养父母则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抚养教育费用 80 万元,却因不符合反诉程序未被法院受理。
庭审中,一段关键证言引发关注:芳芳表示,养母患有精神疾病,养父对她 “不错”,但家庭经济压力大,她早年被迫承担家务导致受伤。“我不怪任何人,只想要平淡的生活。” 她的陈述让法庭陷入沉默 —— 这场诉讼中,她既是 “被争夺的对象”,更是身心俱疲的受害者。
此案暴露出我国收养制度与失踪人口案件中的法律空白。根据《民法典》,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芳芳的特殊情况在于:
追溯时效难题:因超过刑事追诉期且无直接证据证明拐卖,警方无法立案,民事赔偿诉求缺乏刑事定性支撑;
儿童权益优先原则:尽管亲生父母强调血缘关系,但芳芳已成年并形成稳定生活圈,法院需权衡其个人意愿与双方抚养能力;
举证责任分配:亲生父母需证明养父母存在 “明知拐卖仍收养” 或 “监护失职”,而养父母需提供收养合法性证据,双方均面临年代久远导致的举证困难。
法律专家指出,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遵循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 原则,结合情感纽带、生活现状等综合判定。但本案中,致残事实与抚养方式的争议,让判决更显复杂。
芳芳案的庭审暂时休庭,但留给社会的思考仍在继续。它提醒我们:失踪儿童的寻亲之路,不应以另一场伤害收尾。无论是 “严惩拐卖” 的正义诉求,还是 “尊重养育” 的人性考量,最终都应回到一个核心 —— 让经历苦难的当事人,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重新掌握生活的主动权。毕竟,迟到的团圆,不该是新一轮痛苦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