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单位是有权扣除劳动者工资的。但是有附加条件,并不能任由单位随意扣除。
条件一,必须依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扣除(有制度依据)
用人单位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制定了相关的细则,规章制定制定程序合法,向劳动者公示。要做到有约可依,有章可守,对于损失的认定应当扣除多少工资?对于责任划分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有约有章,不容易激化矛盾,也防止用人单位过渡滥用权利。
条件二,必须系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因果依据)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当是直接责任方才应当承担责任。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会把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以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比如销售员因客户退单,要求销售员承担快递费等。
条件三,必须系有具体损失金额
既然是损失,既然需要赔偿,或者说扣除工资,到底有没有损失,损失了多少钱,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告知。如果劳动者对金额存在异议,用人单位也应当出具相关的凭证,证据损失金额的真实性。
那如果可以扣工资,扣多少合适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