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银行存入1310万,因要急用,所以找到银行想要取出。
可银行员工却表示:钱帮您购买黄金了,女子仅得到一个手写的黄金制品清单和承诺书。女子当即报警,警察迅速将涉案人员逮捕!原来欠款已被员工转走用于处理个人债务。女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存款1310万及利息,法院审理后竟驳回上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张大姐是做服装生意的,前几年赶上市场好,赚了不少钱。可在最近几年,服装市场开始萧条,资金周转不灵,张大姐思前想后,决定把1310万取出来,以解燃眉之急。这天一早,张大姐就联系了一直合作的银行经理赵某,并约好了取款时间。可等到张大姐到了银行后,赵经理却突然变得“忙碌”,安排了同事来接待她。张大姐配合银行将手续办好了,但时间一分一秒过去,钱却迟迟不见到手。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取款金额大,调钱需要时间,张大姐只好等。可这一等就是一整天,到了下午张大姐觉得事情不对劲,于是找到赵经理想要问个明白。赵经理终于出现了,他告诉张大姐她的钱已经被“投资”到黄金产品中了!张大姐非常震惊,“我根本没做过这样的投资,什么时候就被人擅自处理了?”赵经理辩解说,投资黄金是为了让张大姐赚更多钱,收益会更高。张大姐怒火中烧,“你们现在都敢大张旗鼓的挪用储户存款了?而且就算是投资,也应该有投资凭证吧,我要求马上撤回投资!”可赵经理却根本拿不出任何正当的凭证,只递给了张大姐一张手写的承诺书,保证月底钱就能到手。
张大姐对此根本不信,马上报警了。警方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投资黄金”根本是赵经理编出来的谎言。这位赵经理早就欠了一大笔债务,平时还挥霍无度,于是把主意打到了客户的存款上。他通过自己的职权,把张大姐的存款转到了其他账户,甚至之前还用类似手段挪用过别的客户的资金,用来填补债务漏洞。张大姐拿不到钱,于是将银行告上了法庭,可法院却直接驳回了张大姐的诉求,这让她非常无奈。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02案例分析本案银行赵经理私自储户存款,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银行对储户的存款有保管和保障的义务,未经储户授权,不得随意挪用存款。”本案中,赵经理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未经张大姐同意,擅自挪用其存款用于其他用途,银行有管理不当的责任。那么到底因何法院驳回了张大姐的起诉?按照我国法律的刑事优先原则,当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时,刑事诉讼优先于民事诉讼。赵经理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检法机关已启动对其的刑事侦查。张大姐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存款,被法院驳回是因为刑事案件正在处理中,一旦刑事案件确定,刑事判决会要求赵经理退赔相关款项。本案在3年后有了进展,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有期徒刑19年,并判赔偿张大姐1182万,但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大连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又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5年多过去了,张大姐的民事起诉在刑事案件尚未结束时仍无法继续。03深刻教训此案引发热议,有网友热议:“银行都没有了诚信,那我们还应该相信谁?如果立法银行也得担责,那银行必定加大对员工的监管,如此犯罪或许可以减少!”还有网友说:“太坑人了!这笔钱就应该银行无条件垫付返回,员工犯罪是银行管理不当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