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其然而后知其所以然,农村宅基地的房子虽然比较麻烦,但也不是不能执行。
在中国农村,当“老赖”名下拥有三套宅基地房屋时,法院确实可以强制执行,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且执行方式与城镇房产存在诸多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法院可强制执行农村房屋的三种情形包括:被执行人亲属有替代住房、恶意转移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障(如按廉租房标准提供住所或预留5-8年租金)。

这些规则强调“保障基本居住权≠保护恶意逃债”,若老赖拥有多套房屋且超出生活必需,法院有权执行。
需要突破“唯一住房”障碍的关键。农村宅基地房屋常因“唯一住房”属性被误认为不可执行,但法律已明确:“唯一”不等于“不可动”。
可以区分生活必需与财产冗余。若三套房屋中有一套自住,其余闲置或出租,法院可对冗余房产执行。
可以提供替代性居住保障。申请人可主动提供廉租房或同意预留租金,既保障被执行人权益,又推动执行。 山东垦利县法院曾认定被执行人在县城有商品房,其农村闲置房屋最终被依法拍卖。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村房屋集体土地属性的特殊,农村房屋有着的特殊执行方法。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先调查。需要查清权属与居住情况,法院需核实房屋登记、共有人及使用状态,可通过村委会协助发现隐匿房产。
拍卖存在限制。应当优先在本村集体内部拍卖,若无人竞买可协商由村集体回购或折价抵债。
土地与房屋捆绑处理:房屋拍卖后宅基地使用权随房转移,但受让人须为本村村民。
例如吉林的一个案:法院联合村委会发现老赖未登记房产,以预查封方式推进执行。
所以即使碰上老赖仅有农村的房子也无需灰心,和没有任何财产的老赖相比,你这算是好条件的。
好好的做到以下几条,也能为你的损失挽回一些。

一是主动配合法院调查。提供有关亲属信息、房屋线索等辅助证据。
二是灵活运用保障方案。主动提出预留租金或过渡住房以加速执行。
三是坚定法律信心:法院可通过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手段完善惩戒措施。
农村宅基地房屋执行需兼顾法律程序与策略灵活性。
正如《盐铁论》所言:“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正义终将击破执行障碍,迎来成功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