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追查“特供酒”:侵犯商标专用权追究责任的前提条件

徐剑看事 2024-07-24 11:08:34

2024年7月22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的“追查‘特供酒’”节目,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注意,如,通过本档节目,多数人知悉我国没有特供机关消费品,彰显了国家机关的清廉性。“净风”专项行动目的之一,维持国家机关的权威性,相关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罪还需从“特供酒”的追查说起。

今日说法:追查“特供酒”

一、“追查‘特供酒’”概说

2023年10月的一天,在上海从事建筑生意的林先生收到了两瓶免费“特供酒”;经品尝,特供酒与标注的商标品牌酒口味没有多大区别,林先生购买了30箱。朋友提示,2022年后“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已取消;与业务员多次协商退酒未果,林先生选择了报警。

2023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经侦支队一举抓获了以秦某为首负责销售、以范某为首负责生产、灌装“特供酒”团伙共52人。在贵州省仁怀等地共捣毁9个非法制售“特供酒”及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团伙,以及14个分销仓储窝点,涉案金额达1.4亿余元。

2024年4月,公安部部署开展“净风”专项行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冒用党政机关、军队等名义生产、销售“特供”“专供”等假酒等犯罪活动。

在上述专项行动中,上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侦破了以徐某等为首制作销售假包装材料犯罪团伙5个、以敖某等为首非法灌装特供酒犯罪团伙12个、以严某等为首销售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0余人,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

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均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等。有人可能要问,公安部部署开展的“净风”专项行动,司法机关应适用何罪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答案是,应当根据相关标识的作用确定罪名。

二、特供标识的作用

从查获的部分“特供酒”标识观察,标识既有商标,也有军队部门名称标识,如,后勤部门。多数购买特供酒的人实际上“明知”该酒不是对应商标厂家生产的白酒,如,发给上海林先生两瓶白酒的目的是,以商标标识的白酒为参照对象品尝白酒。据此,特供标识在白酒销售中起了主要作用。

特供标识在白酒销售中起主要作用,意味着犯罪嫌疑人销售的白酒为政府,或者军队等机关,或者部门定制。据此,生产、销售“特供酒”的外观特征为假冒国家机关名义。《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第三百七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有人可能要问,司法机关能否适用前述罪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其积极意义在于:“净风”专项行动目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净风”专项行动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两罪冒充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军人,问题是冒充国家机关和部队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推理原理,冒充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轻”,冒充机关的社会危害性为“重”,据此,生产、销售“特供酒”可依法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三、注册商标的作用

一般认为,商标的必备要件包括两项: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其中,第二个要素意味着,商标具有区分不同经营者的作用。《商标法》规定的多数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为预防混同,如,根据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于《商标法》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商标的主管机关,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据此,查处商标是否侵权的认定机关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就“特供酒”供应实际情况分析,多数饮用白酒的人并没有混同,而是以标示的商标对应的白酒作为参照对象为品尝标准。据此,相关司法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与“特供酒”供应人使用目的不符合,即:主观目的不符。

招摇撞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上述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司法机关适用前述两个罪名可能更符合“净风”专项行动的原意,或者目的,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威性不容侵犯、国家机关也不应有特供消费品。

注册商标的作用

“特供酒”与标注的商标品牌酒口味没有多大区别,也意味着白酒价格定价的随意性。特供酒倘若不标注“特供”,从节约的角度分析,社会可能要支持该类白酒的生产,但前提条件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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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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