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直肠息肉术后病理不排除癌变,医方未进一步确诊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5-15 03:55:58

【原告陈述】

2019年5月13日,原告徐某之父、原告常某梅之夫徐某某以“大便次数增多30年,加重一周”为主诉入x市人民医院消化二病区治疗,经肠镜检查发现直肠距肛门7cm见一巨大类球形肿物,肠镜病理显示直肠腺体轻-中度不典型增生。

后转普外二病区,盆腔CT检查显示直肠占位性病变,考虑①腺瘤②直肠癌,建议结合结肠镜,病检进一步检查。被告遂对原告行直肠肿物切除术,并于2019年5月28日将切除物进行病理检查,病理检查报告单结果显示:结肠腺瘤,不排除癌变。

2020年10月2日,徐某某因大便带血再次入住x市人民医院普外二病区,经检查肠镜显示直肠一肿物,x省肿瘤医院确诊为直肠癌晚期,肝转移,肺转移,骨转移。徐某某先后十余次入院进行化疗等治疗后,因直肠癌于2022年5月8日去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赔偿原告医疗费37335.29元、护理费853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1240元、交通费1240元、死亡赔偿金370948元、丧葬费38130.5元,被告承担30%的过错,共计138158.99元。

【被告x市人民医院观点】

其在鉴定结论确认的被告责任比例划分前提下承担相应责任。

【鉴定意见】

徐某之父、常某梅之夫徐某某因“大便次数增多30年,加重1周”于2019年5月13日至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认为,x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不符合医疗规范,存在重大过错。

并于2022年1月7日申请对x市人民医院为徐某某提供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x机构[202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市人民医院为患者徐某某的诊疗过错参与度为20%-40%。

【既往诉讼】

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x061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x市人民医院对徐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122073元。

2022年5月8日,徐某某(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因直肠癌去世。徐某、常某梅认为徐某某于2022年3月7日至去世期间的后续治疗费用应由x市人民医院承担,故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徐某、常某梅系徐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有生效判决认定x市人民医院对徐某某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某某因同一损害发生的后续费用,x市人民医院依法仍应当承担。

【经济损失】

根据徐某、常某梅提交的徐某某发生在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5月8日(共计62天)期间的就医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确认徐某某的相应后续损失为:

1.医疗费:37335.29元;

2.护理费:8536.16元(137.68元/天×62天×1人=8536.16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50元/天×62天=3100元);

4.营养费:1240元(20元/天×62天=1240元);

5.交通费:1240元(20元/天×62天=1240元);

6.死亡赔偿金:370948元(741896元÷20年×10年=370948元);

7.丧葬费:38130.5元(76261元÷2=38130.5元)。

8.x市人民医院应当赔偿徐某、常某梅损失共计138158.99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法院判决,x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常某梅各项损失共计138158.99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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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5-19 21:09

    医院有责任给出患方一个明确诊断,不能模棱俩可。当不能明确诊断时,应由医院出面外出会诊,因为医院应该知道那家医院有这方面的专家,让病人及家属外出会诊的医生,应该得到谴责,这是严重的医德败坏,不负责任

    达达 回复:
    医生黑字白字写明叫病人复查,病人不复查怪医生。你想医生叫上面医院的医生会诊,会诊了叫你出专家费,转背录音拍视频说医生收黑钱,发家致富的点子被你玩通了。
  • 2024-05-19 18:58

    定期复查,这句话没有么?怎么可能

  • Zeus 1
    2024-05-19 16:22

    死了就能搞钱,我就不信手术医生没跟他们谈过后面要做的检查,而且还拖了1年半

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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