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宫外孕患者死于甲氨蝶呤副作用,医方须赔偿156余万元

璞玉康康 2024-09-14 18:05:02

【原告陈述】

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患者时某芝拟育二胎到某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术(试管婴儿手术),但某医院未对患者时某芝宫外孕的可能性予以高度注意,导致患者时某芝术后发生了异位妊娠。于是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7日患者时某芝又在某医院处进行了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间质部妊娠病灶清除术。

手术中医生在未给患者时某芝做任何化验测试情况下,就使用了甲氨蝶呤(MTX)药物治疗,术后患者时某芝出现咽痛、乏力等不良反应,但医生告知是术中插管所致,属于正常现象,未及时给予任何治疗措施。

2021年8月28日,时某芝因咽痛厉害到某区某治疗一天,8月29日再次回到某医院处治疗,但某医院于8月30日才给安排上床位进行治疗。截至2021年9月2日某医院都未给患者时某芝确诊,遂患者转院至某附院继续治疗。

2021年9月3日,某附院以床位不足为由,一直未能安排患者时某芝住院,仅让其留在该院急诊留观区,经皮肤科门诊诊断为药物性皮炎(药疹)。2021年9月10日8时02分许,时某芝在某附院的急诊留观区去世。诉讼请求:判令某医院、某附院支付共计2273914.86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

其对患者时某芝的治疗符合常规,不存在过错,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过错行为是否确实存在,应通过鉴定予以明确。

【被告某附院辩称】其对患者时某芝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

【死因判断】

推断其死因可能为“1.骨髓抑制2.严重感染可能3.严重药疹”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目前考虑患者体质对药物敏感度高(用药后即出现Stevens-johnson综合征),也是病情进展的原因之一。

【鉴定结果】

某医院与某附院在对患者时某芝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以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为宜,其中某医院承担90%左右的责任,某附院承担10%左右的责任。赵某超支付鉴定费22000元。

【某医院医疗过错】

1、本案中,某医院虽与患者签署了《化疗知情同意书》,但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中均未记载关于MTX的使用,仅于临时医嘱单提及“甲氨蝶呤注射液0.01g术中创腔注射”,结合后续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某医院的相关处置措施,不能证明某医院在使用MTX前与患者就所存在的风险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2、根据现场调查,在MTX临时配置过程中,某医院配置人员资质不明,配比质控存在风险。从后期患者出现严重的骨髓抑制反应推测,不排除某医院治疗过程中存在差错。

3、2021年8月27日07:00患者自某医院出院,而根据某市某区某卫生院出院记录,2021年8月28日患者以“咽痛4天”为主诉至该院就诊,入院查体见患者“咽部后壁黏膜充血、红肿,扁桃体无肿大,腹部柔软,脐部及下腹部可见四处皮肤裂伤,结痂,周围稍红肿,轻微触痛”。

据上,某医院对MTX使用后可能存在的严重并发症认识不足、监测不力,未对咽痛、皮损加以关注并安排出院,存在过错。

5.2021年8月29日12:40患者因“咽痛3天,发热2小时”再次至某医院就诊,血细胞计数示粒细胞缺乏,8月30日予收住入院,患者表现为骨髓抑制、黏膜损伤等,某医院在患者住院后虽请多学科会诊并给予甲强龙治疗、免疫球蛋白输注、抗感染治疗等对症处理;

但未能考虑到药物抑制的可能性,未及时监测MTX的血药浓度,未给予相应的解救措施,且将抗生素调整为口服利奈唑胺抗感染治疗,而该种抗生素亦有一定的骨髓抑制毒性,有加重患者病情的可能。某医院对患者再次入院后病情重视不够,用药欠慎重,存在过错。

【某附院医疗过错】

根据病历资料及现场调查,2021年9月3日患者入院时即存在三系降低,医方二选择利奈唑胺静滴欠妥,至9月7日请血液科会诊后方改为替加环素治疗;根据现场调查,患者至医方二就诊,医方二在患方提供MTX的就诊史后,对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评估不足,未能及时安排住院,未能考虑药物抑制的可能性,未及时监测MTX的血药浓度并给予对因治疗,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判决,某医院承担63%责任,赔偿1407144.36元;某大学附属某医院承担7%的责任,赔偿153898.85元。合计1561043.22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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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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