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2年4月10日晚,患者孙某(1938年2月12日出生)因身体不适急诊到被告某大学附属某医院救治,被诊断为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肌梗死等,当即在被告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结束后,医生告知患者家属,手术顺利,患者症状好转意识清醒。
随后院方给予置入IABP后由医护人员陪同护送返回CCU(监测病房)。在返回监测病房途中出电梯后,推车护士呼救IABP仪器软管卷进了推车车轮中。两名医生冲上前拔管未拔出,软管的另一端从接入的仪器上弹出,仪器发出警报声。
孙某顿时呼吸受阻,身体抽搐,面部涨红,因仪器不能正常运转,医护人员将孙某推入就近病房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11日00:50宣布死亡。
【原告认为】
事发后,被告医院并未对此严重医疗事故向家属做出真实的、负责任的答复,而是选择逃避推诿的方式回避此事,给死者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51753元,要求被告承担15%的责任共计赔偿97762.95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孙某时年84岁,2022年4月10日患者主因剑突下疼痛六小时来就诊,根据主诉以及心电图检查,同时根据既往患有高血压多年、高脂血症病史,既往曾两次发生脑梗死。
入院时留有下肢活动不利,根据病情诊断为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房性期前收缩,室性期前收缩,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根据病情我院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原告有急诊冠脉造影的指征。
我院反复向家属交代病情危重,手术期出现心梗面积扩大,恶性心律失常等意外情况风险大,家属知情理解并且签字同意造影以及PCI治疗,术中造影给予溶栓但是仍然有大量新生血栓,又反复向家属交代风险情况,进行手术后情况还是不好,院方告知家属择期再干预。
医务人员陪同患者返回CCU途中突发意识丧失,医院立即予以抢救,当日0:50家属放弃抢救宣布死亡。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规范和常规,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是其自身高龄,冠状动脉粥样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严重等自身因素自然演变;
与我院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IABP仪器软管问题并不会对患者心脏有实质性影响,该仪器仅是心脏跳动时才运转,发生病情变化与仪器无关,仅仅是时间上的偶合。我院不构成侵权,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孙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行冠状动脉造影及经皮冠状动脉血栓抽吸术等,并发心脏破裂、心包腔积血和心脏压塞而死亡。
【鉴定结果】
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对孙某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医疗过错】
1、患者孙某的损害后果为死亡,患者的损害后果是自身疾病特点、医方因素等多种原因形成的后果(即:多因一果)。
2、在医方转运患者孙某的途中,IABP的氦气管不慎卡顿到滚轮中,患者出现情绪激动、焦虑导致心率增快从而增加心肌耗氧量;结合氦气管卡顿和IABP主机报警的情况,不能排除球囊不能正常回吸排气,持续处于充盈状态导致患者的左心室后负荷增大。
3、患者高龄,入院时剑突下疼痛已达6小时,急性心肌梗死已十分危重,存在广泛前壁和高侧壁心肌梗死,同时合并多年高血压、高血脂病史,临床治疗具有很大难度;而心肌破裂属于急性心肌梗死可以预见,但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严重的并发症,一旦发生,病死率很高。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18日判决,被告某大学附属某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62975.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