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2年9月3日,早上6点40分,原告冯某某肚子疼,无法行走,到被告处就诊。经接诊,实行泌尿系统B超声、腹部立位片、血常规、C反应蛋白等项目检查。初步诊断:腹痛、泌尿系统结石可能。
治疗方案及处置:给予患者注射盐酸曲马多注射液止痛等对症治疗,嘱咐患者注意休息,如有不适及时就诊。根据医生嘱咐原告回家休息,但是到了9月3日中午3点多,原告再次就诊。诊断意见为:睾丸扭转。此时距一次就诊已经过了十二个多小时(左侧睾丸疼痛不适)。
【原告认为】
由于被告的误诊和延误治疗,致使原告左侧睾丸扭转坏死,不得不于同日22点25分行左侧睾丸切除术+右侧睾丸固定术。正是由于被告一次错误诊断,治疗方法简单(止痛),严重地延误了原告病情诊断,进而错过了治疗期。
终致原告左侧睾丸坏死并行切除术。给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加之原告是独生子女,原告和家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均遭受了很大的创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请贵院,诉讼请求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3,876元。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辩称】
我方认为根据双方委托的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的结论是56%到95%之间,建议是75%,我方认为60%较为合适。
原告在2023年9月3日早上6:40分到县医院就诊时主诉为肚子疼。现病史、患者及家属主诉一小时前患者突发腹部疼痛不适,以左侧中上腹疼痛为主,该表述就是肚子痛。现行的医疗方案无法过度医疗。
因原告在就医时并未说明睾丸疼痛。睾丸扭转只有阴囊B超才能检测出来,我方只能针对原告的腹部进行检查检测,于是做了泌尿系统B超声、腹部立位片、血常规、C反应蛋白等检查项目,并没有对睾丸进行检测。
2023年9月3日中午15:00分许因原告感觉阴囊疼痛二次来医院就诊。我方用阴囊B超检查时,检查出睾丸扭转,但因时间过长造成不可逆的法律后果。根据该鉴定报告显示在一次就诊时,被告方并没有任何过错,根据鉴定报告的标准及参与度,我方认为参与度60%较为合适。
【鉴定结果】
1、2022年9月3日原告冯某某,男,2008年9月30日出生,左侧睾丸扭转,已行左侧睾丸切除术,伤残等级为七级;护理期及营养期均为60日。
1、某县人民医院在对冯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在腹痛病因尚未确诊的前提下,未对阴囊进行体格检查及超声检查,反而使用盐酸曲马多注射液止痛,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冯某某目前损害后果(左侧睾丸切除)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考虑为56-95%(建议75%)。
【鉴定答疑】
根据2022年9月3日6:51某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患者及家属诉于1小时余前患者突发腹部疼痛不适,未触及包块”,未见左下腹或左侧睾丸疼痛的主诉及症状,与睾丸扭转的典型体征不一致。
根据2022年9月3日某县人民医院2213102号住院病历现病史记载,“患者于入院12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左侧睾丸疼痛不适,疼痛呈持续性绞痛,阵发性加剧,向左侧腹股沟部放射”,此症状符合睾丸扭转的典型症状。
该表述与2022年9月3日6:51门诊病历记载病史存在矛盾之处,该问题属于法律事实的问题,鉴定机构无法予以明确哪一份病历记载的情况属实,建议通过庭审质证的形式予以明确。
【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24日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承担85%的责任,赔偿304,846.9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