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直肠癌根治手术,术后发生肺栓塞并发症造成患者死亡

璞玉康康 2024-09-13 15:55:19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0日,患者崔某某因排便困难伴便血半年余,入住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住院就诊,告知术中或术后存在肺栓塞的风险。2021年4月26日被告对崔某某行直肠癌根治术,术后崔某某入IPU监护治疗。2021年5月4日崔某某出现意识丧失等反应,经被告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呼吸循环衰竭。

【患方观点】

1、原告亲属崔某某因身体不适于2021年4月20日去某市人民医院处就诊,某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告知原告,患者崔某某肛门里大约5cm处有一肿物,可能是直肠癌,需行手术治疗,遂于当日办理了住院手续。

2、于2021年4月26日进行了切除肿物手术,某市人民医院(在崔某某术后第三天就将崔某某尿管撤掉,导致崔某某疼痛难忍,血压飙升,后出现畏寒发抖、高烧、血压不正常、不稳定、呼吸困难等症状。

3、原告询问某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发生此种症状的原因,医务人员讲不清楚原因,终致崔某某病情恶化,于2021年5月4日不治身亡。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5638元。

【被告辩霞市人民医院辩称】

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系治疗患者崔某某原发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患者的住院14天的所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系治疗其原发病直肠癌所产生的,与本次纠纷无关联性,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

2、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患者崔某某已满65周岁,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为15年,被告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同意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参与度比例的中间值即35%进行赔偿。

3、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所花费的鉴定费系被告垫付,应当从给付原告的赔偿金中扣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崔某某在某市人民医院诊疗过错与崔某某死于急性肺栓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是次要的,参与度为30%-40%。

【医疗过错分析】

1、肺栓塞的治疗关键在于早诊断,及时用抗凝(溶栓)治疗。被告在患者病情及相关治疗重视不够,风险评估不足,术后管理不够细致,反应不够迅速,临床思路不够宽阔。

2、医院未能及时考虑到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的发生未行相关检查及未行防范措施,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术后忽视了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的发生。

3、患者死于急性肺栓塞而不是死于直肠癌本身的损伤,不是医院手术操作失误或用错药物等医疗行为直接作用所致,医院未能及时预防、及时有效治疗等存在部分医疗过错,这过错与当地医疗水平和医院对肺栓塞防治缺乏经验相关。

【庭审意见】

1、本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医方按35%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其主张的医疗费,只提交了向被告交纳押金的15030元,没有提供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其真实的医疗费支出,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可另行处理。

2、患者崔某某已经死亡,二原告主张其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二原告因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痛失亲人,造成重大精神痛苦,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赔偿能力等情况,原告诉求的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10000元为宜。

4、本案二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死亡赔偿金699616元(43726元×16年),丧葬费45330.50元、护理费1677.16元(43726元÷365天×14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23元,共计756946.66元;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承担其35%为264931.33元。

【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28日判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64931.3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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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an 2
    2024-09-15 19:38

    3年前肺栓塞防治工作还没有广泛开展吧!正是这些意外死亡病例才推动了肺栓塞防治工作进一步开展!

  • 2024-09-14 07:25

    入院从头查到脚,谁不查谁赔钱。这就是过度检查,过度医疗的由来,医生的保护性检查和治疗,这种案例越多,病人的花费越高!

  • 2024-09-15 15:57

    卧槽,中医说肺与大肠相表里[doge]不会是真的吧

    eagleylsd 回复:
    下肢静脉血栓引起肺栓塞呢?

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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