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2021年1月20日,冯某某受凉后出现胸闷、气短等不适症状,经卫生院建议前往某市人民医院治疗,入心内三科I级护理,低盐低脂饮食;病危,吸氧,心电血压监护;抗血小板聚集、抗凝、扩冠、稳定斑块、降低心肌氧耗等CHD二级预防治疗;利尿纠正心衰,抑酸保护胃肠粘膜,以防出血;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
2021年1月27日,转ICU进一步抢救治疗,治疗无效死亡。被告处病历显示实际住院9天,门诊花费1766.86元,住院报销后花费9124.93元。2021年11月4日,原告以被告在对冯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向本院提起本诉。
【原告陈述】
2021年元月份,患者冯某某受凉后出现胸闷、气短等不适症状,前往当地卫生院治疗后缓解,卫生院告知家属被害人可能系心肌炎,建议前往某市人民医院治疗。
2021年1月20日,就诊于某市人民医院,患者入院前明确建议人民医院按照心肌炎治疗,但入院后并未诊断为心肌炎,给予非治疗心肌炎治疗。同年1月27日,患者死亡。
【原告认为】
医方诊疗不当,未尽其现有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5372元。
【被告辩称】
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患者冯某某在被告处住院期间,被告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诊断明确,对症治疗,其损害后果是其本身疾病发展所致,与被告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鉴定结果】
某市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冯某某的诊疗过错与冯某某的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拟为30%-40%。
【经济损失】
1、医疗费10891.79元。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效医疗结算票据予以认定。
2、误工费1225.53元。按照某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9703元/年,为49703元/年÷365天/年×9=1225.53元。
3、护理费1225.53元。按照某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9703元/年的标准计算,(49703÷365×9=1225.53)
4、伙食补助费450元。按照原告主张及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为50元/天×9天=450元。
5、营养费180元。按照原告主张及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为20元/天×9天=180元。
6、交通费1367元。依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及司法鉴定报告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鉴定期间交通费1187;共计20×9+1187=1367元。
7、死亡赔偿金695006.8元。死亡赔偿金按照2020年某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0.34元/年,死亡赔偿金为34750.34元×20年=695006.8元。
8、丧葬费;70239元/年÷2=35119.5元。
9、鉴定费12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费票据认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基于以上损害事实及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分析,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审判实践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为50000元。
【法院认为】
参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35%,原告请求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7466.15元,参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35%,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2613.15元(807466.15元×35%=282613.15元)。
【判决结果】
2022年1月19日判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承担35%的责任,赔偿282613.15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