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作创作合同?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10-24 10:58:44

【原创】文/汐溟

合作创作合同系知识产权合同,该类纠纷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通常对管辖法院有专门规定。合作创作合同性质的认定,系确定民事案由的前提。合作创作合同并非《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只对著作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作出规定,未规定合作创作合同。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合作创作合同也有不同的理解。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90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合作创作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共同创作某一作品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海宇澜星公司与合抱公司签订的《勇者大冲关》节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两公司共同负责江苏卫视《勇者大冲关》节目筹备、制作、交付播出工作,海宇澜星公司负责节目制作资金的筹备、管理、支付及与江苏卫视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合抱公司负责节目的筹备、拍摄、后期制作、送审等相关制作工作,并向江苏卫视交付载有当期节目的移动硬盘载体一套,电视节目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根据上述权利义务的内容,案涉协议的性质应为合作创作合同。”依据前述裁定,合作创作合同的基本特征是以共同创作合作为目的,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是共同创作合同。为实现前述目的,当事人各负其职,约定不同的分工,承担不同的职责,最终以作品的创作完成为目的。应予注意的是,作品的著作权可以非由合同当事人所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粤(2019)73民申1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双方争议的投资合同的约定,双方联合投资摄制、发行电视剧《新人在旅途》,合同并对投资比例、资金管理、署名、版权归属及发行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的性质属于合作创作合同。”在投资合同中,以作品为投资标的,合同包含共同投资、摄制、发行、署名和版权归属等内容,系合作创作合同。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知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协议书》约定建投公司承担微电影的全部出资、微电影的著作权归其所有,思源公司、宜昌市影视家协会负责微电影的创作与摄制,并约定在建投公司所投资金完全回笼的前提下,剩余的奖金等其他收入由建投公司与思源公司、宜昌市影视家协会平分。《协议书》具备摄影作品合作创作合同的法律特征。”依据该判决,当事人对作品的创作进行合作,一方负责全部出资并独享作品著作权,但不负责创作与拍摄,另一方不对作品出资,也不享有著作权,但负责作品的创作,享有部分收益权。创作作品是双方共同的目的,只是对于资金以及创作,双方无需共同负责。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在(2018)沪0117民初1627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起诉依据的《联合摄制电视剧<外滩的钟声>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王马公司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并对投资款、投资收益、电视剧版权及发行、电视剧署名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的性质属于合作创作合同。”在(2019)沪0117民初1315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电影(暂定名)联合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联合摄制电影,协议对投资款、投资收益、拍摄计划、知识产权归属、署名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的性质属于合作创作合同。”依据前述裁定,以合作创作作品为基础,包含对投资款、投资比例、收益分配、版权归属、发行及署名等事项作出约定的合同系合作创作合同。该院在(2021)沪0117民初263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系争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投资相应网剧,项目创意、剧本制作和宣传发行相关资源等无形资产计入项目总投资预算,所得收益均属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享有,并对版权归属、署名权等进行了约定,故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属于合作创作合同。”亦即双方共同投资,对创作、版权、署名等事项作出约定的合同系合作创作合同。在(2022)沪0117民初208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共同创作某一作品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而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参与被告投资制作的相应电影,认购电影的版权份额,影片制作费用为开发、拍摄和后期制作等为完成电影摄制及相关工作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支出,包括剧本创作、开发、企划费用、购买原作剧本版权费用、电影立项及研究、发行审查费用、报批费用,制作、拍摄管理费等,乙方按认购版权比例享有票房纯利润的收益和除了票房以外的版权收益等,并对发行范围及权限、乙方享有联合署名权等进行了约定,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属于合作创作合同。”依据前述裁定,当事人共同对作品出资,包含制作费、收益分配、发行和署名等事项的内容,该合同为合作创作合同。

综合上述裁判文书,本文认为,合作创作合同是当事人以共同创作作品为目的所订立的,对投资、收益分配、创作、版权、署名、发行等事项作出约定的合同。合同的基础及目的是当事人共同创作作品,为实现该目的,双方共同合作,对于内部的分工,双方可以自由分配权责,既可以由双方共同负责,也可以由一方单独处理。是否共同负责所有事项不是该类合同的主要特征,即便对于投资事项,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单独负担,对于创作事项亦然。尽管资金和创作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重要影响,但资金和创作均可由一方当事人单独负责,无需共同承担、参与。对于版权归属,约定共有还是一方所有甚至第三方所有,对合同性质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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