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微短剧委托制作合同约定,如委托方出现约定的违约情形,制作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制作费不予退还。履行中,制作方主张已收制作费不予退还应满足哪些条件?
约定
2023年4月,甲、乙签订微短剧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微短剧,制作费分四期支付。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甲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阶段制作费。如因制作费迟延支付导致项目制作周期迟延的不利后果由甲自行承担,并由乙根据迟延后果对项目制作周期予以调整,由甲承担因阶段款延迟而额外增加的制作成本;如阶段款项超过10日尚未支付,乙有权解除合同,已完成制作内容的著作权由甲所有,乙已收取的制作费不予退还。
履行
甲依约支付前三期制作费,因与乙存在纠纷,第四期制作费未及时支付,逾期10日后,乙通知甲解除合同,已收取制作费不予退还。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问题
乙不予退还制作费的主张如成立,需同时满足哪些条件?本文试论如下:
第一,上述条款中已完成制作内容的著作权由甲所有,乙已收取的制作费不予退还的约定虽然也有违约责任的性质,但属于清理与结算条款,系甲乙对解除后合同清理与结算方式的预先约定,与违约金责任不同,不能脱离解除而独立存在,故其生效以合同解除为前提。因此,第一个条件应该是乙享有解除权并依法行使解除权,涉案合同具备解除的条件,乙之解除行为能够产生解除的效力。
第二,前述条款系针对特别违约行为而设定的约定解除权,即需满足特定解除事由的条件,只有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约定解除权条款的效力才能被触发。如果非因约定解除事由,而是其他法定事由触发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则无法依据该条款主张上述权利。具体而言,合同约定如阶段款项超过10日尚未支付,乙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甲应存在超过10日未支付阶段款项的行为。
第三,超出约定期限10日未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履行期限应该是明确且具体的,甲、乙对每笔款项的支付期限有明确、具体约定,既无不明确更无变更的情形。如果合同对款项的支付期限不明确,则乙应进一步说明并举证甲迟延10日未支付制作费,若甲、乙对履行期限曾有变更的约定,则应依据变更的约定认定履行期限。
第四,乙应无违约行为,通常情形下,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特殊情形下,即便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也需满足严格的条件。
第五,甲迟延10日未支付阶段制作费,但无合理抗辩,无正当理由,如甲以乙违约为由主张法定抗辩权,或者其他免责事由,则甲不构成违约,乙不享有解除权,或者即便享有解除权也无权按照约定的清算方式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合同存在解除的必要。合同虽可约定解除事由,但也应受到合同目的丧失的限制,虽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无需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但轻微的违约行为显然达不到解除的标准。此外,若合同已大部分履行完毕,履行程度很深,接近完毕,也无解除的必要。另外,根据合同的性质,法律应对解除权未作限制。
第七,约定解除权条款合法有效,至少未明显违反公平或诚信原则。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合同的解除事由,但约定的事由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通常约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无效,将任何违约行为均约定为解除事由的,也需考察具体的违约行为及情形。如虽然有效,但严重违反公平原则,依据其执行将产生损害相对方利益的后果,本文认为,约定即便有效也应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