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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的再审申请案作出了(2018)最高法行再32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这个判决对正处于美国新冠病毒疫情灾难中的乔丹和他的球迷们来说肯定是利好消息。通俗地讲,就是乔丹在本案中胜诉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败诉了,而本案被告及相关法院都是名义上的背锅侠。
吴刚律师看完本案判决后,感想有二,与大家分享如下:
1.我非常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判决理由和观点。我认为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其实并不复杂,但是对于同一个法律争议问题——本案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中文译名姓名权,为什么商评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不一致?当然,我并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经得起法律检验的,本案判决除外。
对于同一个案件,不同裁判者的法律观点不一致很正常。但是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如果乔丹当年不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那么这些错误的裁判依法生效后,不知还会误导多少后来者和类案的裁判结果?不知还会被多少没有独立思辨能力的法律人俯首称臣、顶礼膜拜?
2.我非常钦佩乔丹在本案7年中屡败屡战的战斗精神。乔丹在本案中奋战了7年。他从2012年10月31日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直至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再审判决,历经了7年,维权时间可谓不短!试问有几人能坚持至今?
而且在这7年里,他先后历经了商评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3次裁判败诉,可谓是屡战屡败、屡败屡战!面对3连败,乔丹没有知难而退,也没有迷信表面上生效的裁判文书,相反却披荆斩棘,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为自己赢得了决胜反杀。这不正是“空中飞人”、“篮球之神”的风采再现吗?
在篮球战场上永不言败!在法律战场上永不低头!他就是“空中飞人”、“篮球之神”——乔丹!
你我虽然不是乔丹,但是乔丹精神值得学习和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