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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社区的业主王先生出于安全考虑,执意将其楼房的开放式阳台进行封闭,结果被物业公司派人从天而降将其阳台的窗户玻璃全部砸碎。据该物业公司经理介绍,事发前物业公司给王先生下发了整改通知书,“我们写得很清楚,你现在的封阳台行为属于违规违约,给出了一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且通知他如果不自行整改,物业将代为整改”。物业公司之所以最终选择砸碎王先生家的窗户,是因为双方之间的沟通无效,“我受聘于广大业主,我要确保广大业主的利益,我的职责是从小区整体出发,去履行我们的管理行为。”
上述事件并非孤案,类似新闻在上海等其他大城市也层出不穷。笔者不禁感叹: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国内一线都市,至今还存在这类法治意识淡薄,却还“理直气壮”、“正义凛然”的物业公司,的确值得业界警惕和反思。按照这类物业公司的管理逻辑:只要业主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或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物业公司就有权采取包括暴力方式在内的手段制止该业主的违法违约行为,即使它们侵犯了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物业公司也不违法,且有理有据。这种逻辑属于典型的以暴制暴逻辑。它显然冲破了法律为物业公司与业主设立的民事契约之藩篱和红线,冲破了民事法律的禁区,将本与业主同处于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物业公司单方提升到凌驾于业主之上,甚至代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履职的地位,实在荒唐。
笔者认为:在上述报道中,即使业主违反法律或购房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擅自封闭了所购房屋的阳台,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砸毁业主房屋的窗户。主要理由有二:
其一,业主如有违法或违约的行为,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业主的行政责任,或者由上述民事合同的相对人(包括物业公司)依约追究业主的民事责任。这两种追责方式都绝不会允许物业公司有权单方认定业主违法或违约,都绝不会允许物业公司有权直接侵犯业主的财产权。
其二,物业公司擅自砸毁业主窗户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现行法律没有授权、也不会授权物业公司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的行为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物业服务合同也无权赋予物业公司享有这种强力限制其他民事主体行为的权利。因此,上述报道中的物业公司擅自砸毁业主房屋窗户的行为明显与法相悖,其依法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物业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砸碎业主房屋窗户的行为,涉嫌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业主可以以侵犯个人财产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诉请物业公司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物业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即是说,本案中,物业公司即使承担了民事责任,如果还违反了行政管理法律或刑法的规定,还应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及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本案中,物业公司指派他人从业主屋外砸毁了业主房屋阳台的窗户玻璃,涉嫌违反上述行政管理法律的规定,其直接负责此事的主管领导和被指派砸窗的人员将面临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物业公司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业主王先生已经向警方递交了装修阳台花销万余元的所有单据,如果物业公司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物业公司直接负责此事的主管领导和被指派砸窗的人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面临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责任。
那么,针对上述报道中的类似事件,如果业主执意想封闭阳台,且物业公司劝阻无效的,当事双方依法应当如何处理和解决矛盾呢?笔者提出如下拙见。
其一,对于业主而言,其封闭阳台的行为破坏了建筑物外观的统一性,显然不当。
除非其原则上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征得社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无奈的现实——在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社区,且该社区有数千户业主的情况下,单个业主想要在短期内圆满完成该法律规定,无异于登天。该法律规定的实践可操作性对于单个业主而言非常不理想。在业主无法在短期内完成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如果其房屋的阳台玻璃突然因故破裂损坏,如不及时修复必将严重危及其家人尤其是儿童的生命安全,请问该业主是要继续忍痛坚持履行完上述法律规定,以实现程序正义,还是应当以家人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立即对阳台采取更加安全的封闭措施(当然前提是不应破坏所在楼栋外立面的整体外观)?笔者认为答案是后者。因为在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突发物业管理事件中,我们此时不应拘泥于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而应以生命权为重,特事特办。只有尊重生命的法律才值得被人们敬仰和遵守。
其二,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其应在民事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红线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当发现业主的确存在违反法律、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实施了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无权扮演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角色,直接认定业主违法违约,以暴力方式制止业主的不当行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笔者希望更多的物业公司能够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治意识,真正认清物业公司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切勿越俎代庖,代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法定职权,凌驾业主之上。
此外,上述事件也日益反映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存在亟需完善的地方:即在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且业主众多的社区,如果少数业主需要紧急完善危及其家人安全的房屋阳台、外窗等外观设施,在此情形下,我们是要求其花费很长的时间必须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履行完全部法定程序,还是应允许其花费较少的时间去征求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非全部业主)的意见?或者允许其事先紧急完善房屋的安全设施(前提是不破坏所在楼栋的整体外观),事后再补办征求其他业主同意的法定程序?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后者。因为物业管理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预料到千变万化的现实世界的全部细微之处。因此,在危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法律应当按照“实体优先、程序其次”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和人性化。
真是花钱请了个爹!
物业就是流氓
全国的物业管理机制都是失败的
你的意思是找你给你律师费你来,是非曲直有公论,这样物业[点赞]
物业[点赞]。很多人就是自私自利。
自己花钱养了一条狗,现在天天咬你!
发明楼房的人就该枪毙
如果小区都没封阳台,就你一家,这话怎么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