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几乎每家银行都有针对个人线上贷款产品,个人获取银行贷款便利性大大增加,但也同时伴随着一些风险,特别是相关借款人及担保人在未认真阅读电子合同时,只是片面听信于他人的一面之词,快速完成手机银行步骤,可能会因此给自身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如不该承担的未实际使用的贷款、不该承担的担保责任。
2023年3月3日,刘甲某、刘乙某通过面部识别的方式,与甲银行壹支行签订网上借款合同,约定了50万元的借款事项,其中刘甲某为借款人,刘乙某为共同借款人,刘丙某作为保证人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日,甲银行向刘甲某发放贷款50万元。贷款到期后,上述贷款结欠本金50万元、利息2.78万元。
因上述贷款逾期,甲银行将刘甲某、刘乙某、刘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
在法庭上,刘甲某、刘乙某、刘丙某均提出异议:
刘甲某辩称:未实际使用贷款,受刘某委托向甲银行借款”;
共同借款人刘乙某辩称:我的朋友只是告诉我借用我的征信作担保,并告诉我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我当时刚刚大学毕业,没有固定职业;通过手机银行签订的电子合同,没有详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并不知道要承担责任。
刘丙某辩称:受远房表弟刘某阳的委托,用刘丙某的手机扫了一个二维码并让刘丙某进行了人脸识别,之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了一系列操作,但刘丙某并不知道自己是作为担保人,也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
对于他们三人的异议,法院认为,他们通过扫描二维码登陆甲银行官方APP线上贷款服务平台,上传身份证并进行面部识别、输入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后,与甲银行壹支行签订《个人保证借款电子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为此,一审法院判定:刘甲某、刘乙某需归还甲银行壹支行借款50万元及结欠利息,刘丙某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人共同承担诉讼费4400元。
案件三言两语
结合上述三名涉案人员在法庭的辩称,笔者基本上可以判断三名所说主要内容大概率是真实的,但是这种只是逻辑、情感上的判断,没有真凭实据,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
为何最后法院都要判他们三人需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所依据的就是借款电子合同,除刘甲某事先知晓是为其亲属贷款外,刘乙某、刘丙某两人均没有认真阅读电子借款合同,刘丙某更是夸张,人脸识别后直接将手机交给他人操作,太大意拉。
另外刘乙某认知也有问题,怎么会有借用征信担保一说啊,由此可见,银行对征信常识的宣传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