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工资的基本原则,也即,应当与休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保持一致,不得降低。
但是,在涉及到一些“浮动工资”时,比如“绩效工资,奖金、提成工资……”时,这部分工资是否也要照发,目前各地裁判观点存在较大差异。限于篇幅,本文暂以北京和广东两地为例,作简要介绍如下。
一、北京
根据2021年3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发布的《问答HI法 | 产假工资有争议?“多退少补”才正确!》一文的第6点,其中提到:
6. 产假工资是否包含浮动的绩效工资、业务提成?
如果用人单位就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的发放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约定了未参与绩效考核或没有任何业绩的员工可以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则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产假工资中可以不包括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等非固定工资部分。
可见,在北京的海淀区,至少在2021年的时候,当地法院倾向于认为,产假工资并不必然包括“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等“非固定工资”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所提到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里面的“工资”,所指的是“固定工资”部分。女职工产假期间,如果没有提供劳动,没有绩效的,公司可以不发绩效工资。
但是,这样的法院文章,其法律效力是很低的,这就导致了北京地区的判例中,有一部分判例持这样的观点,认为产假工资不包括绩效工资,也有其他案例认为,产假工资应当包括绩效工资,两种判例都有,缺乏统一标准。
(笔者注:在一些法律数据库中,比如 “威科先行”,海淀区法院的以上观点,被标记为2021年3月13日的《产假工资是否包含浮动的绩效工资、业务提成?——北京海淀法院解答产假工资争议有关问题之六》。但是,这样的标记法,很难让人迅速、准确找到其原始出处。这可能是因为2021年3月7日后,该公众号文章被很多网站转载,但相关转载文章没有清晰注明“具体出处”,这就导致了,在2025年的今天,如果不知道具体出处,直接用关键字去搜索,只能找到一堆的“转载文章”,最终只能去官方、官方公众号去再次检索,才最终找到准确出处——而只有提供准确出处,才可以作为诉讼用途的法庭参考材料,以说服或影响法庭。)
二、广东
而在广东地区,广东省人民政府在2016年12月20日发布了《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的地方法规,法律地位属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在当地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很好统一了当地的裁判观点。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17年2月1日,其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产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也即“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这就意味着,在广东地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包括产假前的所有收入,包括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甚至是加班费,等各种。在广东地区,用人单位如果想只发最低工资、基本工资、底薪……通通都是不合法的。
法规原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
实施时间:2017年2月1日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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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据粗略估计,目前广东地区大部分企业并没有执行这个规定,甚至完全不知道这个规定,很多企业是遭到员工被迫解除时,才发现这个规定。因此,建议广东地区的企业要注意关注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