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职业放贷人借钱,订立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谈谈梁开贵 2024-07-17 17:30:38

民间借贷为大量急需资金而贷款无门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资金融通,填补了社会资金缺口,但随着借贷利率非正常持续升高,风险也随之而来。借款人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又是否需要按照合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相关案例

2017年,陆某向杨某借款83万,约定借款为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利率为11%,沙某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至,陆某仅偿还几万元,一直是沙某支付利息,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陆某和沙某支付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查明,杨某为某金融公司的员工,某金融公司以杨某的名义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某金融公司与杨某均无发放贷款的资质,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陆某向杨某返还剩余欠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陆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金融公司不仅以杨某的名义出借案涉款项,且某金融公司已影响到杨某在本案中出借表示的独立性及真实性,不能仅从外观上认定杨某与陆某形成了真实明确的借贷合意。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文启律师说法

一方面,职业放贷人实施的放贷行为是违法行为,基于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行为,订立的借款合同一般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借款人只需返还借款本金,无效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诚信原则,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支付占用利息。此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另一方面,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是实际借款人时,由于不能认定产生真实的借贷合意,所以否认借款关系存在,此时,贷款人不用返还借款。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一是双方有真实明确的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实际发生。若公司是实际借贷人,仅借用员工或者其他人的个人名义借款给他人,由于公司对借款与否具有决定权,所以不能认定个人之间具有真实的借贷合意。

文启律师建议

当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根据法律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职业借贷人不仅有民事风险,而且有刑事风险。如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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