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工作,大部分人也希望能够在北京落户安家,相当一部分公司在招聘时表示,可以帮助劳动者在京落户。只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服务协议时,用人单位会约定只要不满服务期,劳动者提出离职,就应当支付大额违约金。那么,这样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吗?在什么条件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呢?
相关案例
2016年12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双方签订《落户服务协议》约定在公司服务期为五年,公司协助李某在北京落户,李某工作不满五年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辞职,均需要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22年1月,李某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停职期间的工资,并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公司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公司全部仲裁请求。公司起诉李某,请求李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赔偿公司损失24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报酬,李某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反协议的主观恶意;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损失。故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是违约金问题,首先,除了培训以及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违约金由劳动者承担,所以,协议的违约金规定无效。其次,因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李某被迫离职,法律规定不支付违约金。第二,是公司损失问题,李某在工作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公司损失不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启律师说法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但用人单位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文启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寻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服务协议时,可能不了解相关内容的法律意义以及对后续解约的影响,只是将签订协议作为入职的必要程序。特别是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时,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往往会选择签字,但这会导致离职时产生纠纷,影响个人的财产权益。如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