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的椅子哥,晚扔一个月,你就要坐牢

今西安 2021-03-05 10:28:03

现代大都市里,大家每天穿行于钢筋混凝土的森林中,会有什么东西突然毫无征兆地从天而降,给你带来无妄之灾,无法预料。

文 |  陈海洋

3月1日,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现场

看这个判决力度,基本都处于《刑法》的最底层,大概率不是什么大罪。不过此判决公开后,民间反响相当热烈,多数评价都是诸如“大快人心”、“喜闻乐见”、“普天同庆”、“正道之光”之类,群众喜悦之情溢于言表。按一般的“行情”,往往只有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被判斩立决才能“享受”到如此待遇。

因为这起宣判正式填补了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空白“高空抛物罪”,而高空抛物的入刑,也必将在极大程度上缓解这一“城市上空的痛”,堪称“划时代”式的里程碑。

01

2020年5月,江苏溧阳家住三楼的女子徐某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竟然连续把两把菜刀扔至楼下的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因此报了警。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增了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侮辱和诽谤英烈、非法基因编辑等罪名。其中《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于是这位溧阳的徐女士,也就因此成了“高空抛物罪”入驻《刑法》后,第一个“喜提”此罪名的“开山鼻祖”。两千块钱加六个月班房换来以“第一人”身份“载入史册”的机会,徐女士这菜刀没白扔。

相比之下,西安的“椅子哥”就很遗憾没跟上“好时代”。家住西安市曲江中海凯旋门小区的赵某,由于家庭发生矛盾,为了发泄无处安放的不满情绪,将一把重12.31公斤的液压升降椅从21楼扔下,砸在绿化带里。距离最近的行人不到5米远,让过路者切实体会了一把和“祸从天降”擦肩而过的心跳感。

从天而降的椅子

随后,警方迅速对周边住户进行了排查,并迅速锁定了嫌疑人。3天后,椅子哥被送入曲江派出所,在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后,他被依法刑事拘留,只不过他没能赶上高空抛物入刑的时间点,只拿了一个“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椅子哥有点操之过急,他的家庭矛盾要是能晚一个月再爆发,现在坐在“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这个沙发上的,就是咱老陕了。

02

城市越来越现代化,高楼林立为人们带来更舒适便捷的生活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高空坠物这种“头顶上的危机”。

高空坠物如果落在了正确的人的头上,有时候也是有可能改写人类历史的。只不过现代社会芸芸众生占了大多数,这世界上没有那么多牛爵爷,高空坠物对于我们而言,只能改写自己的历史,影响不了人类大局。

高空抛物有多危险?不要总有“这么轻的东西,就算砸到人又能怎么样”?所有事故都是这么发生的,伟大的物理学不会骗人,一组数据可以直观地告诉大家,高空下落的那些“这么轻的东西”其冲击力度可能是惊人的:

一个60g左右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脑袋起包;从8楼抛下来足以造成脑震荡;18楼甩下来就是颅骨骨折起步;25楼抛下来,就没什么然后了;

一个指甲盖大小的石子,从4楼扔下时就可能使人头皮受伤,而从20楼左右扔下时,一旦砸中头部等要害可能就能直接要了人命;空啤酒瓶只需要18层楼的高度就能造成致命伤害;而一根4公分的铁钉如果从18楼的高度下落,则可以造成直接插入行人头骨的血腥场面。

高空抛物的杀伤力

还有很多人都不放在心上的易拉罐、西瓜皮、烟头、晾衣杆、......个个都是潜在的“高空杀手”,这些东西从天而降,若是不幸“中彩”,第二天眼睛一睁发现自己还能醒过来就是烧高香。

千万别小看这些东西。

03

现代大都市里,大家每天穿行于钢筋混凝土的森林中,会有什么东西突然毫无征兆地从天而降,给你带来无妄之灾,无法预料。

近几年,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小到果核、塑料瓶,大到花盆、广告牌,很多平常大家眼中无足轻重的“小玩意儿”,一旦从高空落下,就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014年11月20日,湖北武汉出生仅44天的女婴何欣怡被抱着在小区里晒太阳时,被高空飞下的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石块砸中头部。后来虽经全力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留下了颅骨缺损、脑萎缩、肢体偏瘫等严重后遗症。被鉴定构成伤残七级;

2016年,15岁的小杨在河南郑州一小区某高层居民楼下的修车店门口,左眼球被楼上掉下来的一个水泥石块击中破裂,导致失明;

2017年3月25日,重庆罗先生5岁的儿子在酒店外玩耍时,被突然飞来的一块瓷砖砸中了头部。右顶骨粉碎性骨折,右顶头皮裂伤,左侧偏瘫,需要进行开颅手术;

从天而降的大狗

2018年4月15日下午,广州的张女士陪一位朋友到白云区鸦岗村一处诊所看病,在诊所门前突然被一条从天而降的大狗砸中头颈部,导致高位截瘫,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

高空抛物问题已经成了物业管理的一个通病。出门要戴安全帽?这画面想一想都觉得搞笑得不行,可好像还真不是吓唬人。

04

人人都知道高空抛物的危害,但现实却是:由于存在无法确定肇事者、追责困难、难以厘清责任边界等弊病,高空抛物一直是现代城市生活中的一大“毒瘤”,想治理,却又不知该从何下手。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法律法规上对高空抛物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在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即使是非人为故意造成的坠落,只要致人伤亡,建筑物的所有人就应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香港的《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明文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抛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香港房屋署还在2003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3名警察在不同案发地点昼夜巡逻、监视、部署。已侦破了上百起高空抛物案。

而对比中国大陆地区,在此之前,虽然也时常有“高空抛物者被拘”之类新闻见诸报端,但对他们的处理都跟曲江那位“椅子哥”差不多,多数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这一罪名的特点是“起刑点高”,除非纵火、投毒、决水、爆炸,否则想进去还真不容易。因此这一罪名多数都只承担民事责任,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已经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其正式入刑。“溧阳菜刀案”的宣判,无疑将对那些无视公众安全随意高空抛物者造成很大的震慑作用,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也是一个可喜的开始。

从你我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守住头顶的安全。有了正式法律做后盾,以后看谁还敢乱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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