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不了,13岁杀人犯那阴冷的眼神

今西安 2021-01-06 14:10:54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12岁的孩子一般才上小学六年级,身体和心智远未成熟,既没有能力犯罪,也无法承担罪责。那为什么刑法修正案会把承担刑责的年龄由年满14周岁降到年满12周岁呢?

文 | 曾春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这个规定,我作为一名采访过未成年人杀人案的记者,深表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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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夏天,我采访了一起案件,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的一个山村里,一名13岁的男孩杀死了同村同班的一个11岁女孩。

一开始,家里人以为女孩失踪了,到处寻找,没想到几天之后在距村子不远的一处树木茂密的山坡顶,发现了女孩的尸体。女孩家人报警后,警方很快抓住了凶手,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凶手竟然是女孩同村同班的一名13岁男孩,他因为女孩经常讥笑自己学习不好而产生了杀人恶念。

南郑警方带李某指认现场

我采访时在公安局见到了这个男孩,他脸上没有一丝犯罪被抓获后的紧张和恐惧,也没有一丝悔恨。

相反,他的眼神像一头狼,里边充斥着阴冷和漠然。

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女孩的家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男孩家里经济状况也很差,给不了任何赔偿。

也就是说,这个女孩子就这么白白死掉了,杀人凶手既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无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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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对我的触动很大,作为一名西北政法大学的毕业生,作为一个经常采访刑事案件的记者,我也会常常思考这个问题,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原本是为了保护这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可犯罪成本如此之低,会不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反而不利?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未成年犯罪?还有那些被侵害伤害甚至杀害的人,尤其是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权益谁来保护?他们的家人又有何慰藉?

我曾经和一名律师朋友探讨过这个问题,我是愤慨而无奈,而律师朋友可能见惯了这些,却也无可奈何,只能淡淡地说,法律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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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后的2019年,大连又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名同样13岁的男孩蔡某某因强奸未遂,残忍杀害了同小区一名10岁的女孩淇淇。事发后蔡某还在同学群里聊天,表示自己不知情,还曾去问淇淇的父亲有没有找到淇淇。

当淇淇尸体被发现时,蔡某某去围观,因为说了句“真死了啊”,引起周围人注意,马上回家躲避。警方当晚将他带走后他也并不慌张,甚至还在同学群中说自己不到14周岁。

蔡某某父母在《大连日报》刊登道歉信

最终蔡某某被判处收容教养三年,淇淇的父母无法接受,一次次地提出申诉,呼吁降低刑责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以后,淇淇的母亲激动地流下了眼泪,觉得法律终于能给自己的女儿报仇了,表示要重新提交材料。

也许这个案子会成为第一个年满12周岁承担刑责的案例。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12岁的孩子一般才上小学六年级,身体和心智远未成熟,既没有能力犯罪,也无法承担罪责。那为什么刑法修正案会把承担刑责的年龄由年满14周岁降到年满12周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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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一是与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未成年犯罪有关。

2004年7月,黑龙江通河县一个13岁少年强奸了同村一位14岁少女,因未到法定承担刑责年龄,被抓捕后很快便被释放。但因不满少女家里报警,便在深夜潜入少女家中,残忍杀害了少女的母亲,结果仅被判处1年零6个月的劳动改造。

2020年7月,广西一名13岁的男孩杀害了同村三名儿童潜逃被抓获,被害儿童分别是4岁、7岁和8岁。

杀人原因是凶手因被家长责骂出走,行至受害人所在处,看见三姐弟在家里玩,遂以摘果子为由把三姐弟骗至偏僻小路,问他们父母放钱的地方在哪。

由于逼问中用了暴力,三姐弟的哭闹让他慌乱,临时起意起了杀心。据悉,凶手因从小缺乏家庭关爱,性格比较暴力偏激。

如今的孩子接触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网络化和手机电脑的普及一方面能够帮助他们学习和成长,帮助他们更好更快地了解这个世界。

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色情暴力等一些不应该接触的东西。加上家教的缺失或者缺乏关爱,很容易诱导未成年人犯罪。

二是现在的孩子物质生活普遍较以前提高,有些孩子十几岁时个头体重都接近成年人,也出现了性成熟,而他们的心智并不成熟,在受到色情暴力的诱导下,具备犯罪的体力和条件。

杀害淇淇的大连13岁男孩身高170厘米,体重70公斤,与成年人无异,杀害淇淇之前还曾尾随过一名20多岁的女孩进了家门,幸亏女孩家里养的大狗出来迎接主人,否则不知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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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我和朋友曾经探讨过13岁的孩子故意杀人到底应不应该被判死刑。

朋友认为不应该判处死刑,即便他杀了人,可毕竟还是个孩子,应该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可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不管是谁,哪怕是未满14周岁的孩子,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他的手段特别残忍,又是有预谋的犯罪,而且毫无悔过之意,为什么不判处他死刑?

上述几起案件,受害人也都是未成年的孩子,却被大不了自己几岁的“小哥哥”侵犯甚至残忍杀害,他们的家人一生都将沉浸在伤痛之中,而凶手却得不到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惩罚。如此低的犯罪成本,怎能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

我永远也忘不了2014年我在南郑采访的那起案件,被害女孩家属那无助、悲愤、绝望的眼神,和13岁凶手的满不在乎。

当然,我并不是在宣扬杀人偿命的古代法律思想。

我只是认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降低至年满12周岁,会提高犯罪成本,会促使家长、学校和社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不会让有些过分溺爱孩子的家长有恃无恐,也不会让受伤害的孩子家长欲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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