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小便识 2024-03-21 14:51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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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民申39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公司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4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官在庭审中申明不处理“劳动关系恢复”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枉法裁判。王某的诉求是“恢复劳动关系”,而开庭时法官逼迫王某拿赔偿金,不拿就判王某输,既剥夺了王某的劳动权又侵犯王某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应否恢复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某某公司虽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然劳动关系的恢复与否还应当考虑双方是否具备恢复劳动关系的客观基础。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王某入职刚满一个月且正处于试用期。某某公司与王某在试用期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已无信任基础,缺乏继续履行可能性。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王某的岗位已有他人所替代,双方劳动关系客观上也已无法恢复。故原审法院对某某公司要求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经原审法院释明,王某表示不要求某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作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注:(2023)沪民申3937号,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插图来源网络,案例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点赞+关注,可以获得更多劳动法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