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轻信征收方的单方面说辞,仅仅在了解到安置补偿的大致政策后就草率签字,很多人未曾料到,这样轻易签署的协议,日后可能会成为威胁自身权益的“噩梦”。今日,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仝永宽律师与陈娇娇律师成功办理的一起确认空白协议无效案件,便是一个鲜活的例子。让我们一同来见证案件主人公是如何摆脱这一困境的吧!
【案情:三年前签的空白协议三年后大变样】谢女士原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区有一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因当地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了征收范围,正当谢女士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深入协商之际,令谢女士后悔不已的事情发生了,在双方尚未就补偿细节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方诱导谢女士先行签署了一份内容空白的协议,据谢女士回忆,这份所谓的补偿协议书,既无编号、无补偿安置的具体内容,也未见征收方盖章及签署日期,完全是一份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空白文件,也正是这一举动给了对方可乘之机。
2023 年 3 月 20 日,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以审核为名拿走空白协议后的第三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突然向谢女士送达《关于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告知书》,并同时送达了填写有详细补偿安置内容的征收补偿协议书,要求谢女士立即腾空交付房屋。
明明自己什么都没有答应,这凭空出现的补偿内容究竟是怎么来的?
咨询了律师才得知,这是征收方常见的逼迁方式,签署空白协议后不再询问你的意见,径直将补偿内容填写上去就形成了一份仅符合征收方意愿的补偿协议,而这种操作实质上是以欺骗手段诱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在未与谢女士协商一致擅自填写明显不公的补偿安置内容的情况下,既不能保证谢女士原有生活水平,而且所签协议依据有关民法规范属于可撤销的协议,因此,律师了解了这一情况后,立即代理谢女士针对该份无效协议起诉。
【律师:协议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被告辩解理由有两点:
1.谢女士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依法驳回起诉。谢女士自述于 2021年 9 月与答辩人就涉案被征收房屋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直至2024 年 2 月谢女士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3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谢女士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被告作为征收部门,具有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订立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被告与谢女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附属物补偿价格、搬家费、过渡费、奖金等重要实体权益,相关补偿事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涉案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应的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及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且与其他同类被征收户也是同等的,并没有损害谢女士的合法权益。
然而,关于第二点辩解理由,法官向案涉征收补偿协议上载明的征收部门签约人金某调查核实案涉协议的签订过程,金某自述案涉协议系其与谢女士商谈签订,谢女士签字时案涉协议为空白协议,签字前双方对于补偿的政策、项目及大概数额交换了意见,但对于协议的具体内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关于被告第二点辩解不攻自破。
律师指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谢女士提起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协议是否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谢女士于 2023 年 4 月 16 日收到征收补偿协议书后,认为该协议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使撤销权之诉。根据上述规定,谢女士行使撤销权之诉起算时间应当从 2023 年 4 月 16 日起算,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谢女士要求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协议书的主张能否成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上述第(二)项的“意思表示真实”包含意思表示一致和意思表示自由两种情形,由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及基础,也是订立行政协议时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作为被征收人核心利益的补偿金额等合同主要条款必须在协议中予以确认。本案中,根据谢女士诉称及在案证据,结合案涉协议上征收部门签约人金某的自述可以认定,被告与谢女士签订案涉协议时,未将补偿项目、金额等有关谢女士核心利益的条款写入协议中,而是直接要求谢女士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双方对于征收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案涉协议上填写的内容并非谢女士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获得谢女士的追认,因此,案涉协议缺乏意思表示一致的有效要件,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确认案涉协议无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无论从“无限授权”“不公平性”“合同内容模糊”还是“欺诈、胁迫”的角度审视,空白协议均被视为无效。然而,证明其无效性的难点并不在于这些法理层面的辩论,而在于如何证实协议在签署之时即为空白状态。在本案中,得益于关键证人金某的陈述,其证实了协议在签署时确为空白,并且谢女士与对方并未就条款内容达成一致。这一证据有力地支持了法官对协议“欺诈”性质的内心确信。因此,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在协商安置补偿的过程中,应当坚决避免签署任何不明确或含糊的文件,以免落入潜在的陷阱之中。(文/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