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决定在未能准确查清被征收人房屋面积,且未对屋后竹林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的情况下草率作出,这无疑使得该决定的制作过程缺乏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难以令人信服。因此,该决定最终被撤销,实在是征收方因自身疏忽而应承担的后果。一起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孙熙越、仝永宽律师是如何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成功撤销这份模糊不清的安置补偿决定的。
【案情:不满安置补偿拒签协议,补偿决定严重违法】龚女士姐妹俩原在四川省自贡市某村有处房屋,房屋后有一片竹林。后因棚户区改造工程被征收,因不同意安置补偿条件,龚氏姐妹俩一直未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3年10月27日,A区政府向两原告发出了《关于对龚氏姐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书》,正式决定征收其房产。
然而咨询了律师才得知,这份补偿决定大有问题!首先,该项目不属于为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之内,征收方未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未召开听证会,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利用并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甚至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补偿标准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也未对竹林价值予以认定,错误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等。
了解到这一点后,在律师的帮助下,龚氏姐妹毅然决然决定维权,要求撤销掉这份违法补偿决定,并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法律分析:安置补偿决定未能明确附属物补偿标准应当撤销!】被告A区政府提供了许多证明材料,想要证明案涉决定的制作,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公示、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征收决定公告等,并且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中心工作人员多次与龚氏姐妹进行协商洽谈,但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随后依法制定的涉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有效。
但是就因为疏忽了一点,让这份看似合法的决定书被撤销。
安置补偿决定制作程序合法并不代表其内容合法,而案涉决定中关于屋后竹林作为附属物的补偿不清不楚,是否有合法的评估报告,如果没有依法评估那么七万多元的补偿金额是如何确定下来的?对此,被告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律师指出这一点后得到了法官的重视,案涉决定最终被法官认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判决对案涉决定予以撤销,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在明律师有话说】尽管安置补偿决定的制作流程表面上可能看似合法合规,但深入探究其补偿金额的来源及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时,往往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难以经得起仔细推敲。因为无论是程序上的瑕疵还是实体内容的缺陷,只要有一处不符合规定,都有可能成为撤销整个补偿决定的理由。要发现这些问题,需要细致入微地审查。如果您对此不够擅长或难以察觉,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来帮您。(文/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