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除安置补偿方案的违法导致被征收人不满安置补偿利益之外,最麻烦的莫过于房屋或土地的权属争议了,今天这起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代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成功帮助委托人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先租赁后确权,被质疑土地权属】吕先生是山东省聊城市区闫寺街道办事处A村村民,合法取得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一直使用该土地进行生产经营。
虽说案涉土地从1993年开始就由吕先生租赁使用,但之后在2011年和2015年的耕地确权过程中,已将这部分土地确权至吕先生名下。对此,村委会一度认为这属于错误确权,是当时的村书记疏忽导致...
2022年7月5日,区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将吕先生承包的土地纳入征收范围。2023年5月10日,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未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对吕先生承包的土地进行了强行清表和占用,破坏了基本农田。吕先生未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并于2023年11月20日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但区政府未履职安置补偿职责,也未作出书面答复。
因此,毫不意外地,案件进入行政复议阶段,被申请人,也就是县政府认为案涉土地是错误确权至吕先生名下,吕先生不应享有安置补偿利益。
这种说法合理吗?到底是否存在确权错误的问题,即使认为确权有误,就能够直接略过变更登记的程序,对吕先生本人的拆迁利益不理不睬吗?
【法律分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土地确权错误,就当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A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1日同吕先生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显示,吕先生家庭承包土地共3块、12.4亩,其中河东地块面积7.09亩,吕先生据此取得案涉河东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区政府于2015年11月20日为吕先生核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使后续A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吕先生就案涉河东地块归属产生争议,也应先按照上述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吕先生所持有的2015年11月20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区政府认为案涉土地并非吕先生承包经营,案涉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区政府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律师意见被复议机关所采纳,责令区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吕先生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
【在明律师有话说】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发生各种错误的可能性。一旦发生登记错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更正或变更登记,而不是草率地跳过这一步,直接主观臆断地认为登记主体并非实际的权利主体,并据此与第三人协商安置补偿相关事宜。(文/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