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能复议审查吗?市中院:这么救济没问题!

智勇评社会 2024-12-19 12:02:42

在征地项目的前半段,也就是征地依法报批前怎样有效实施救济,这是摆在广大被征地农民和专业律师面前的共同难题。一些省份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只能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不允许提复议甚至诉讼。但凡事并无绝对,特别是在每个省市对征地补偿救济途径在规定上有所不同的情况下。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在山东省聊城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成功提起了复议。复议机关并未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但法院的救济途径也因此而打开。那么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究竟存在怎样的违法点呢?

【基本案情:养殖场被征收,不服补偿安置方案能复议!】

委托人王女士在山东省聊城市x县某村拥有3.6亩承包地及一处养殖场,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23年9月,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文体项目建设范围内,王女士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陆续获取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王女士认为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合法,于2023年12月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x县政府最终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

2024年2月,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第3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王女士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指导下,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同时撤销市政府此前作出的第3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常而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视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补偿方案类似的规范性文件,其救济途径明确为提出意见和要求听证,但不包括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目前的实践中,一些省份允许像2020年以前那样针对方案及其批准行为提起复议,但也有一些省份明确不允许这种救济思路。

【律师解析:《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需有证据证明】

本案于2024年3月至4月间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x县政府提供了多达21份证据拟证明其《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很快在质证阶段捕捉到其中的违法点——被告x县政府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依据法定程序作出了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其所提交的征地预公告的网站公示截图及村委会张贴照片不足以证明预公告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听取了原告等被征收人的意见。

而2024年2月施行的修订后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意见反馈方式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其第16条规定,权利人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公告和听证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予以公布。

据此,仅有“公告截图”和“放弃听证记载说明”无法完整证明县政府履行了法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程序。有无被征地农民提出意见,是否需要对方案作出修改完善,均应有书面材料予以证明。

2024年5月24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鲁15行初44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撤销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第3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征地项目的前端环节将直接影响到你的补偿安置利益,且其影响未必能通过复议征地批复甚至是起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得到审查。

个案中,有些法院的法官会直接采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去审查补偿安置决定,即默认补偿安置方案是合法合理的。故此,提早针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确有其必要,尤其是在错过听证程序或“被代表”放弃相应权利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了。(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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