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财产保全错误如何请求赔偿?

李义峰谈社会 2025-01-26 03:54:30

2022年5月,张三借用曙光公司资质参加浙江某地建设工程项目,借用曙光公司名义投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直到工程最终验收。

工程顺利移交后,发包人在扣除5%质保金后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曙光公司,但曙光公司因税款、管理费等问题,和张三产生了纠纷,双方争执不下,2023年8月,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曙光公司截留的已收到的工程款800万元。张三为了胜诉后顺利拿到工程款,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保全曙光公司800万元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曙光公司向张三支付350万元工程款。判决书生效后,曙光公司认为公司仅欠付张三350万元工程款,而张三申请保全了公司800万元财产,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赔偿保全财产损失50万元。

本案案由为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性质上属于侵权纠纷,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要证明对方侵权,需要证明侵权成立的要件,即保全行为有过错,保全造成了损害的后果,保全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三诉请800万,而人民法院只认定了曙光公司欠付350万,是否可以认为张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认定其申请保全时存在主观过错呢?

对此,通常法院的观点认为,在法院没有作出最终判断之前,保全申请人由于个人对案情的判断有自己的理解,基于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

申请人具备的法律知识、理解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判断能力决定着其对诉请的期望,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与法院的专业判断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因此诉请金额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之间有差距非常合理,但不能据此证明保全申请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在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侵权显然不能成立,对其他要件也就没有必要继续考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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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峰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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