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了一定明确,不过按照定义来说教师作为公职人员是比较模糊的。
但实践中,一般把公办学校的在编老师看作是公职人员,私立学校的老师不视同公职人员。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公职人员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认定了6类人员,分别是:
1.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2.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非参公管理);
3.国企管理人员;
4.公办的科教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社区)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从监察法划定的范围可以看出,公职人员并不等同于公务员,公务员肯定是公职人员,但公职人员中绝大部分人都算不上公务员。
同时,公职人员也不全是体制内的在编人员。比如,监察法中提到的村长、村支书也属于公职人员,但其实没有编制;或者一些有编制的也不属于公职人员。

二、公办学校在编老师情况。
国内的公办学校肯定是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老师都属于事业编人员。但其实,有的在编老师是不算公职人员的,按照《监察法》第15条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公办学校中只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才是公职人员。
换句话说,公立学校的正副校长、教务主任、后勤主任等从事管理工作的肯定是公职人员。但是很多老师,平时只负责日常教学、代课,不负责其他行政工作,根据规定就不是公职人员。
事实上,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公办中小学教师都纳入公职人员的范畴。2021年11月,育部发布了《教师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三条指出:
第十三条(特别身份)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通过了《教师法》修订稿以后,公办中小学的在编在职教师才属于法定的国家公职人员。但大学和幼儿园在编在职老师不属于此范围,如果没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按照《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仍然不属于公职人员!
当然,截至目前,新的《教师法》仍然未通过,依然沿用的是之前的旧版本。所以,绝大部分教师按照现行法规,也不属于公职人员。

三、公办学校非在编老师情况。
目前,公办学校当中并不是所有的老师都有编制的,也有一部分教师属于人事代理人员,或者备案制人员,被称为代课老师,其中的绝大部分人都不是公职人员。
不过,有的代课老师除了负责日常安排的教学工作以外,还会被安排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比如会计、出纳、基建、后勤等等,具有并能够行使一定的公权力,那么按照《监察法》的规定,理应属于公职人员范畴。
说到底,判断公办学校的代课老师是不是公职人员,最终要结合其从事的具体岗位综合判定。
四、私立学校的老师情况。
对于私立学校而言,因为不具备国有资产投资背景,也就不会涉及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其中的老师不管从事教学,还是从事管理,都不属于行使公权力,因此是不属于公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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