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残疾职工人数!骗取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偷税被罚

影舞月光下 2025-04-17 12:59:12

涉嫌以虚增残疾职工人数、编造职工工资表及变相收回工人工资卡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骗取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款。定性为偷税。

近日,江苏***服饰有限公司涉嫌以虚增残疾职工人数、编造职工工资表及变相收回工人工资卡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骗取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款,存在偷税的行为,同时,该单位2024年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对该单位偷税违法事实给予60%的处罚。

处罚事由显示,经检查,查明该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经查,该单位涉嫌骗取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

该单位涉嫌以虚增残疾职工人数、编造职工工资表及变相收回工人工资卡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骗取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款。定性为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合计应追缴该单位2018年度增值税731712.75元;2019年度增值税2835116.09元;2020年度增值税647790.75元。

2.经查,该单位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存在虚列工资单、预估费用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相关年度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确定该单位应税所得率5%。定性为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核定计算如下: 该单位2018年度自行申报营业收入60107297.07元,应纳所得税额28556.00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60107297.07×5%=3005364.85元,应纳所得税额3005364.85×25%=751341.21元,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751341.21-28556.00=722785.21元。 该单位2019年度自行申报营业收入34886230.36元,应纳所得税额33324.73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34886230.36×5%=1744311.52元,应纳所得税额1000000.00×25%×20%+ 744311.52×50%×20%=50000.00+74431.15=124431.15元,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124431.15-33324.73= 91106.42元。 该单位2020年度自行申报营业收入39412203.87元,应纳所得税额0.00元,本次检查该单位销售口罩未开具发票应调增营业收入3095442.48元,对外虚开发票金额13274336.25元不计入营业收入,应调减营业收入13274336.25元,调整后营业收入3095442.48+39412203.87-13274336.25=29233310.10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29233310.10×5%=1461665.51元,应纳所得税额1000000.00×25%×20%+461665.51×50%×20%=96166.55元,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96166.55-0.00=96166.55元。

3.经查,该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6月9日至6月15日,该单位向浙江**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15份,2020年6月记4#凭证发票号码为21732123、21732125-2128,销售熔喷布16.7133吨,2020年6月记5#凭证发票号码21732108-2112,21732116-2120,销售熔喷布80吨,合计开具熔喷布96.71吨,金额13274336.25元,税额1725663.75元,价税合......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税务局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该单位2024年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对该单位偷税违法事实给予60%的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同时参照《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江苏)》(公告2024年第3号),对该单位虚开违法事实予以罚款。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对该单位涉嫌骗取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4214619.59元的60%的罚款,计2528771.75元。

2.对该单位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910058.18元的60%的罚款,计546034.91元。

3.对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处以500000.00元罚款。

合计罚款357480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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