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项目信息和洽谈服务,促成项目(或企业)在昌平区落地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中介服务机构。

附件
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昌平区经济建设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统筹用好国际国内资源,加快推进“两区”建设,依据《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昌平区关于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主平台建设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项目信息和洽谈服务,促成项目(或企业)在昌平区落地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境内外企业投资信息资源或社会资源,可为投资项目提供咨询、选址地考察评估、政策分析研判等服务的国内外商协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或经济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然人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引进的招商项目(或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引进的招商项目(或企业)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昌平区相关产业要求。鼓励引进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项目以及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重大产业项目。
(二)所引进的招商项目(或企业)须依法进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和聘用标准:
(一)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奖励类。引进项目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类。自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一定比例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00万元。
(三)引进标签企业类。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引进标签企业,标签企业落地后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1.首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主体,中国500强企业主体,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体,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100强企业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引进企业当年权威机构排名为准,榜单企业不重复支持。
2.引进独角兽企业主体,潜在独角兽企业主体,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体,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国家级创新平台,省市级创新平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中介服务机构引进的标签企业达到本条“(一)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奖励类”标准,中介服务机构同时享受该条奖励。
(四)外商企业投资类。自引进外资企业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企业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达到300万美元(含)以上且商务部纳统的,按照一定比例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初审日汇率折算为等值人民币支付,奖励金额不超500万元人民币。
(五)对深耕产业研究、熟悉产业动态、具有招商引资成功案例、掌握丰富项目资源以及众多潜在投资客户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按年度进行聘用,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统筹解决。
第三章 申请和兑现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区投促中心报送中介信息和项目信息。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要求向区投促中心提交奖励申请材料。区投促中心完成初审后,联合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市监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等职能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报送区政府核定。区投促中心负责兑现中介服务机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货币如无特殊标注均为人民币。对同一引进企业同时符合昌平区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支持。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中介服务机构,一经查实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并追究该机构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引进项目或服务项目为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依法进行奖励。
第十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所掌握的拟引进项目(或企业)信息介绍给中介服务机构,一经发现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投促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3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相应调整。《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2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3
《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奖励办法》修订版共四章十一条,包括总则、条件和标准、申请和兑现、附则四大部分。相较原《奖励办法》,本次重点修订条款如下:
(一)调整第四条“区域综合贡献奖励类”为“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奖励类”。拟调整条款为:引进项目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二)调整第四条“引进标签企业类”条款。拟减少针对上市公司类标签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8号《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本条减少以公司上市为条件的标签奖励,对于确实引进上市公司的中介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路径进行奖励。
(三)调整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兑现”条款。拟将条款调整为:中介服务机构按要求向区投促中心提交奖励申请材料。区投促中心完成初审后,联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等职能部门进行综合核定,核定结果报送至区政府进行审核。区投促中心负责兑现中介服务机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