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优惠政策: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税收风控分析 2024-07-22 07:16:45
【享受主体】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 长的药剂。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 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 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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