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 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 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 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 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