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税收风控分析 2024-07-22 07:16:47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 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 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 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 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0 阅读:0

税收风控分析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