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19 年 4 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 36 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 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 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 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3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 税〔2018〕3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 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