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