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最新优惠政策汇编: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政府性基金

税收风控分析 2024-05-28 01:47:53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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