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是保护商标的一个最直接的有效途径,通过法律来保护商标无疑是最正确的选择。但是商标注册不是那么容易的,第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第二可能会被其他人提商标无效,那么在遇到他人向自己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话,要及时的去做无效答辩,这样才不会使商标遭遇无效的窘境。
案件回顾
自然人苏某向申请在第3类52995073号“祥腾香业”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商标构成近似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具体到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未构成类似,直接决定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也就谈不上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争议商标的维持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系答辩人独立创造,完全是答辩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是因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关系,申请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往来关系,不构成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法条适用错误,不应予以采纳。
四、争议商标“祥腾香业”的注册和使用并未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之(七)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丝毫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依法予以维持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52995073号“祥腾香业”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祥腾香业”商标无效答辩案例,我司律师从五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助该案获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