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然人陈某第12类“金口”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26 17:05:05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6566701号“金口”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陈芝亮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构成、字形及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金口”商标在12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四、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566701号“金口”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金口”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多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通过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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