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简舍生活科技第3类“PUMU”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12 17:02:09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可以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而且还可以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彪马欧洲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类的62953410号“PUMU”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开始准备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2分属不同的大类,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并未标明存在交叉检索。故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1-2指定使用商品并未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维持注册。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分属不同的大类,与引证商标2指定商品小组完全不同,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也并未标明存在交叉检索。故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1-2指定使用商品并未构成类似商品。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整体外观、读音呼叫、设计手法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1、从商标含义上分析:

被异议商标字面含义为:普穆;引证商标1-2词汇含义为:美洲狮。

2、从商标整体外观上分析:

被异议商标是由四字构成的商标,采用点字刻宋体书写,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

引证商标1是由“PUMA”四个字母构成的英文商标,采用艺术字体作为标识的书写字体,笔画十分方正,横轻竖重。

引证商标2是由“PUMA”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英文部分同引证商标1;图形部分为一只正在奔跑的豹子的剪影,位于字母“A”右上方。

3、被异议商标具有极强显著性,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并非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标识的复制、摹仿。

为了增强说服力,现答辩人援引在相同类别包含“PUM”字母的商标注册成功的案例,予以说明异议人并未与“PUM**”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二、答辩人对于异议人提出的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的观点不予认可,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核准使用的第11类商品上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答辩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完全是出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无任何恶意;被异议商标根本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2953410号“PUMU”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PUMU”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遭知名企业彪马公司提出异议,我司律师细究被异议商标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