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尼克森润滑油销售第9类“塞诺佛斯CENOVUS”商标无效答辩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05 17:23:25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商标,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有可能会面临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积极地答辩,不过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一旦失败,将失去商标权,因此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保驾护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证据收集的质量、书件撰写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结果。

案件回顾

加拿大塞诺佛斯能源公司向申请在第9类31527489号“塞诺佛斯 CENOVUS”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害申请人任何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之规定,理应维持注册。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但是该法条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不符合该法条适用的要件,完全没有侵犯申请人所谓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主张以在先商号权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三、申请人与答辩人并非是位于同行业的竞争者,答辩人注册商标均是出于企业自用的目的;且,答辩人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类别,并不是“石油”的下游衍生产品,答辩人未有任何攀附其商标的故意,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理应维持注册。

四、答辩人公司正当合法经营,其申请争议商标完全是品牌战略的需要,是出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善意目的,答辩人并未有任何抄袭、模仿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故意,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观点;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答辩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观点不予认可。

五、答辩人从品牌创立之初就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答辩人在对争议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争议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依法维持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31527489号“塞诺佛斯 CENOVUS”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塞诺佛斯 CENOVUS”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与答辩人之间已经建立的紧密的联系,同时注册在第9类别上的商标,也是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由此可以判断出申请人属于恶意提出的无效,我司律师从五个角度进行分析,最终使争议商标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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