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49317188号“aoligei”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完全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旦争议商标注册或者使用,必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严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1、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奥力给”商标,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是由拼音“aoligei”构成,是中文“奥利给、奥力给、”的对应汉语拼音。引证商标是由“奥力给”三字组成,其对应拼音为“ào lì gěi”,解释为“给力”。显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及含义完全相同,。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完全相同,构成了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吴俊雄”为个人,经查询,不存在与争议商标注册人申请地址相符合的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可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存在对个体工商户的信息造假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有21件,而且很明显,各类商标之间并没有关联性,其中大多商标与其他知名品牌、历史人物等构成了近似。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大量抄袭、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属于“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理应宣告无效。
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49317188号“aoligei”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aoligei”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似度极高,争议商标损害了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律师基于此点进行针对性答辩,成功将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商标遭山寨的情况难免有之,对此,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进行防御商标注册的方式保护我们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