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的。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抛弃商标驳回复审就意味着这个商标将完全不属于你,商标驳回复审则有可能改变一个企业的命运。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187208号“姝美荟”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性、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方式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整体外观对比:
申请商标是由英文+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英文“Semerhy”采用艺术书写字体,笔画纤细流畅,字形时尚秀气,底端标记汉字“姝美荟”采用条幅字体,字体粗细均匀。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主体为汉字“姝美荟”。
引证商标是由英文+汉字构成,英文采用音符字体,首字母“s”书写成音符,为英文整体增添了节奏感。下方标记汉字“圣麦瑞”,采用卡通字体。商标显著识别主体同样为汉字“圣麦瑞”。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含义对比:
申请商标含义指变美的女子聚集在一起。引证商标的含义指将快乐发挥到极致。
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标识,既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亦是申请人的企业重要标识。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将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申请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况且,申请人已经获得多个类别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和补充,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注册在35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行业属性明显不同,分属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产品或服务之间不存在交叉,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服务不存在重叠,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早已经与服务结合在市场推广多时,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且二者所属行业差异巨大,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187208号“姝美荟”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姝美荟”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