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6790619号“域之高”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第66544713号“域之高”商标为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经查询,该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申请收文阶段,其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且该引证商标的案件审理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影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和发展,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一一对应关系,并未抄袭、摹仿其他任何商标,其作为商标完全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域之高”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域之高”三字指的是:行业领域的高标准、高要求。
2、从申请商标的外观来看:
申请商标是由英文和汉字两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英文字体横竖粗细均匀、结体端庄,能给人一种明了清晰的视觉感。汉字“域之高”采用的是行书方法来描写的。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790619号“域之高”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域之高”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申请商标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