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商标,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有可能会面临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积极地答辩,不过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一旦失败,将失去商标权,因此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保驾护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证据收集的质量、书件撰写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结果。
案件回顾
北京中视嘉阳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2类42765816号“中原红”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本谈不上近似商标之说。并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外观、含义、呼叫均不相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1、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小组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小组在内容上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没有构成近似商标,对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2、从商标的整体外观上分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差异明显,公众一眼就能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是由三个汉字“中-原-红”构成的纯文字商标,采用宋体书写,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引证商标是由四个汉字“中-原-彩-红”构成的商标,采用行楷书写,行笔轻盈,运笔稳实。
3、从商标的设计理念上分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整体含义为:中国兴旺昌盛。蕴含着答辩人对于祖国的美好祝福和美好期望,同时传递出企业的标识文化和服务内涵。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原野之中出现的彩虹。
二、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本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企业及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答辩人完全无从知晓申请人企业及其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答辩人出于企业品牌保护和发展的善意目的,其注册程序合理合法,并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应当予以维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不具有主观恶意,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丝毫不具备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误认误购,故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依法予以维持注册。
四、答辩人在对争议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争议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42765816号“中原红”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中原红”商标被无效案例,我司律师首先从含义、文字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证明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争议商标得以维持。